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质量建设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推动三四板制度型对接,利于中心培育服务的创新型企业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根据《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心培育服务的创新型企业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进行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涉及的申请、审核、信息披露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应先完成专板入板手续。专板企业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
第二章 绿色通道审核程序
第四条 绿色通道审核程序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心挂牌和培育企业,在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过程中,全国股转系统审核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设立专门小组进行对接,为企业提供申报前与审核中咨询服务,安排专人负责挂牌申请文件的受理与审核工作,精简问询内容,缩短审核时限,提高审核效率。
第五条 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的企业,应为在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板培育层企业,且拟在一年内申请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第六条 企业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应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通道服务申请表;
2.绿色通道服务协议;
3.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中心对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齐备性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向企业出具绿色通道服务确认函(附件3)。
第八条 企业及其主办券商在提交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前,可以就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全国股转系统定位,或涉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等问题,通过中心向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咨询。
咨询事项应当聚焦重点、具体清晰。必要时,企业及其主办券商可以将已编制完成的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挂牌申请文件一并提交;主办券商应当对咨询事项进行分析,做到事实清楚、逻辑清晰,并形成初步判断意见。
中心就咨询事项与企业及其主办券商进行充分沟通、初步确认,并协助企业在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前至少10个交易日提交咨询文件。在协助企业提交咨询文件前,中心向审核部门提供企业挂牌或培育证明文件,并作为咨询文件附件上传。
审核机构结合申请人基本情况、咨询具体问题等安排专人进行答复。对于咨询答复仍有疑问的企业及其主办券商可以就相关问题通过中心继续向审核机构进行咨询。
在培育和咨询对接过程中,中心按照《指引》要求,与企业及其主办券商积极沟通,做好规则解释及程序衔接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企业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咨询答复修改挂牌申请文件。中心协助、督促企业对挂牌申请文件的修改。
企业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对挂牌申请文件和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审核系统)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在所引用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的有效期内通过审核系统报送挂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企业挂牌申请文件受理、审核过程中,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指引》的要求履行受理、审核问询等程序,适用《指引》中关于精简问询内容、缩短审核时限等便利制度安排。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应对所提交材料或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后,中心为企业办理退板手续与解除托管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企业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期间,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出具同意挂牌函之前,中心原则上不接受企业主动提出的退板、解除托管等相关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挂牌申请文件至股票挂牌前,出现《指引》规定的特殊事项,企业及其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中心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履行相应处理程序、更新申请文件或披露文件、发布临时公告。
第十四条 中心对专板定期开展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对申请适用绿色通道审核程序企业的合法经营规范运作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企业在适用绿色通道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行为的,中心有权不予出具推荐意见或收回已出具的推荐意见;有权终止企业的绿色通道审核程序,并对企业采取退板措施;有权就相关事项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告知属地地方金融管理局和证监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创新型企业是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板培育层企业。专板培育层是指符合《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规定建设的专门板块。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