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二十大】党建引领守初心 扬帆起航谋新篇
时光荏苒,岁月如歌。党的十八大以来,金圆集团党委始终坚持“两个一以贯之”,以高质量党建为引领,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奋力推进各项工作不断取得突破,实现了集团近十年在纳税贡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复合增长率近30%的高质量增长。——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谋而后动,动必有成 “1234”党建工作体系的建立,让集团党建工作有了更清晰、更有力的主心骨。作为一家成立11年的新国企,金圆集团党委根据新时代党建工作总要求,在充分探索和实践基础上,明确了“统领、融入、责任、发展”的工作目标主线,深度聚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全面加强“党建人才、管理人才、业务人才”建设,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规范性、先锋性、和谐性、创新性”,进一步发挥了集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核心作用。如今,集团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和公司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权履职得到有机统一,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建设得到有机统一,管干部原则和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实现了有机统一,党内监督与企业内部监督实现了有机统一,党建责任与经营责任实现了有机统一。红色基因底色愈发鲜明,红色支柱作用格外突出,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作用日益加强!集团先后荣获2022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厦门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等荣誉。——国有企业是壮大国家综合实力、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 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加强思想铸魂。建立第一议题制度,以丰富多彩的参观研学、文艺汇演、主题讲座形式,推动党史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入脑入心,并加强意识形态建设,凝聚“加强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党的决策部署”的强大政治执行力。 提升基层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要求,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推动二、三级子公司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深入开展“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推动落实1+2+N任务清单,做好“近邻”党建,切实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通过充实子公司领导班子、推动干部轮岗交流、探索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等,实现集团管理人才结构性调整,集团80后中层干部占比39%,研究生以上学历占比40.63%,金融类、管理类、财务类专业占比67.18%。 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全力支持驻集团纪检监察组改革,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调机制;深入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以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有关精神要求,进一步深化运用“1+X”监督机制,着力构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党委全面监督、纪检专责监督、部门职能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合力。 推动党工团一体建设。开办“爱心暑托班”帮助解决员工“急难愁盼”问题,设立爱心互助基金帮助多名困难职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二级子公司“文明单位”基本全覆盖,集团先后荣获省五一劳动奖状、省“巾帼文明岗”、市级“五星职工之家”和市文明单位等荣誉。 充分展现国企担当。捐赠500万元支持雷山县产业发展,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添砖助力;组织募集近60万元驰援湖北,购买紧缺医疗物资和慰问遭“疫”困难家庭;先后向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市残联、市妇联等捐赠资金累计超百万元,帮扶社会困难人士。——党用伟大奋斗创造了百年伟业,也一定能用新的伟大奋斗创造新的伟业。 征程万里风正劲,重任千钧再出发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我们要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推进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使我们党坚守初心使命,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时代呼唤担当,使命催人奋进,金圆集团党委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绝对领导,以高质量党建为统领,深度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在新的赶考之路上振奋精神、履职尽忠、踔厉奋发、勇毅前行、勇立潮头,进一步当好企业综合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先锋队”、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的“排头兵”,成为党和国家最可信赖的依靠力量,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力量,成为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力量,奋力书写新时代、新征程的壮丽华章。 供稿:集团党委办公室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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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通知指出,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敢于善于斗争,严格执纪、精准执纪,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守初心使命,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七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组;(二)解散。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四条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五条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第十八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第二十一条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第二十二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三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五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六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七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二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五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六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七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八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第三十九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第四十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第四十一条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第四十三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四十五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四十六条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四十九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二)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制作、贩卖、传播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携带、寄递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私自阅看、浏览、收听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五十七条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五十八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九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六十条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一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二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三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三)包庇同案人员;(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五)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第六十四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五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六十七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八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九条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七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七十二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三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四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六条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第七十八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七十九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上述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条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同时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依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多年且一贯表现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二)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七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四)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八十九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三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九十四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六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八条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九十九条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四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五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零六条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七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九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二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三)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三)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四)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五)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第一百二十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六)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三条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五条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五)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第一百二十七条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八条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二)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三)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不按照规定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三)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行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六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二)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三)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四)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一百三十七条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一百四十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一百五十条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五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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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条例》知识问答 | 总则①-⑦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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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金融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以来金融领域改革与发展综述
新华社北京10月29日电 题:推动金融迈向高质量发展——新时代以来金融领域改革与发展综述新华社记者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持续推动金融事业高质量发展。在习近平经济思想指引下,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扩大金融开放,统筹发展与安全,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合力推进中国金融改革发展事业稳健前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质效大幅度提升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部门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业立业之本,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不断提升。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拥有全球最大的银行体系,第二大保险、股票和债券市场,普惠金融走在世界前列,我国金融体系为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显示,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从2014年的81.43万亿元攀升至2023年9月的230多万亿元,年均增速保持在10%以上,与名义GDP增速基本匹配。直接融资渠道也在不断畅通。从2012年的不到30万亿元,到如今逾150万亿元的托管余额,中国债券市场不断发展壮大。“在超5200家A股上市公司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市公司近2900家,赋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孙念瑞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服务不断加强——近年来,金融部门持续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小微企业、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等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资源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倾斜。来自金融管理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8.74万亿元,近五年年均增速约25%;绿色贷款余额、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分别同比增长36.8%、38.2%、18.6%、15.1%,均远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调整和完善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体系,在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邹澜表示。实体企业融资成本不断下降——近年来,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日益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成效不断显现,货币政策传导效率逐渐提升,推动社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9月份我国企业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3.85%,比上年同期低14个基点,处于历史低位。有力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统筹金融发展和安全,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重要成果。金融资产脱实向虚势头得到扭转——针对资金空转、套利等现象,开展市场乱象专项治理;全面实施资管新规……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坚决清理脱实向虚、乱加杠杆等活动,类信贷影子银行规模较历史峰值压降约30万亿元。过去几年,流向实体经济资金大幅增加。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稳妥推进——近期,辽宁农商行获批开业,山西农商联合银行、河南农商联合银行获批筹建……我国稳妥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重要举措相继出台。机构整合、股权重构、市场退出……近年来我国扎实推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一些改革重组后的机构正在逐步恢复造血功能,实现稳健经营。2022年第四季度,中国人民银行完成对436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结果显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峰值压降近一半。10省市辖内无高风险机构。社会金融秩序基本实现“由乱到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尽其责、通力协作的非法集资综合治理格局正在形成。我国非法集资新发案件数量、涉及金额和人数连续多年下降。深入推进P2P网贷专项整治工作,P2P网贷机构全部停止运营。多项金融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近年来,受多重因素影响,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成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配合推出35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设立2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设立1000亿元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合理优化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要求、稳妥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金融“组合拳”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不仅要关注重点领域,更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整治股东股权入手,加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标本兼治,补齐监管短板,筑牢金融安全网。“坚持底线思维,增强系统观念,着力化解重点领域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当前我国金融业运行总体平稳,防范化解风险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工作负责人表示。金融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持续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稳步扩大金融开放……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开放有序推进,取得新的重大突破。金融监管体系不断健全——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新一轮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迈出重要一步。组建中央金融委员会、组建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多项涉及金融监管领域。业内人士指出,从上一轮金融监管领域改革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组建中国银保监会,到本轮金融监管格局再次迎来重大调整,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推动监管标准统一、监管效率提升。金融领域制度改革持续发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上市;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不断改进对创新创业企业的支持和服务;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围绕供给侧发力,找准金融服务重点,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深化。近年来,改革成为金融领域的高频词。从推进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到持续健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取得重大进展,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全面落地,系列改革为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金融开放蹄疾步稳——启动沪深港通、沪伦通、内地与香港债券通、互换通,中国债券纳入全球三大债券指数,放开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持股比例限制,大幅扩大外资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展现出更为开放的姿态,外资机构不断加大在华投入。“中国金融市场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清晰的开放信号,也推动全球金融治理体系更加完善,显著增强了全球市场信心。”全球财富管理论坛总干事李剑阁说。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来自52个国家和地区的202家银行在华设立了机构;从2020年至2023年9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增(注)资总计达187.3亿元。截至今年9月末,共有1110家境外机构进入中国债券市场,持有中国债券3.3万亿元人民币。人民币国际化稳中有进。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IFT)数据显示,2023年9月,人民币在全球贸易融资中占比为5.8%,同比上升1.6个百分点,排名上升至第二位。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必将越走越宽、越走越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记者?赵晓辉、李延霞、吴雨、刘慧)来源:新华社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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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9月12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国共产党矢志不渝的历史任务,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福建在对台工作全局中具有独特地位和作用。为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现就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贯彻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践行“两岸一家亲”理念,突出以通促融、以惠促融、以情促融,努力在福建全域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福建对台独特优势和先行示范作用,善用各方资源,深化融合发展;始终尊重、关爱、造福台湾同胞,完善增进台湾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政策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先行先试,扩大授权赋能,持续推进政策和制度创新;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持续推进、久久为功,因时因地制宜,支持条件好、优势突出的地区率先试点、以点带面,引导其他地区找准定位、协同增效。工作目标。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基本建成,福建作为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的效应充分显现。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两岸一家亲、闽台亲上亲”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闽台人员往来更加便捷,贸易投资更加顺畅,交流合作向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厦门与金门、福州与马祖融合发展示范效应不断显现,平潭综合实验区对台融合作用充分发挥。二、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一)畅通台胞往来通道。适度超前开展交通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等要素保障力度。推动闽台基础设施应通尽通,构建立体式综合性对台通道枢纽,畅通闽台与大陆其他地区连接通道。加强物流枢纽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布局建设,完善区域物流集散体系。进一步优化、加密福建沿海与台湾本岛及金门、马祖客货运航线。为两岸同胞往来闽台和台胞在闽停居留营造更宽松政策环境。鼓励更多从未来过大陆的台湾同胞来闽走访交流。(二)促进台生来闽求学研习。对台胞子女在闽中小学和公立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的政策。支持福建高校和科研院所通过多种方式扩大招收台湾学生规模。支持两岸高校在闽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与多元化合作,支持台湾优势特色产业企业以多种形式在闽参与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制办学。建立一批两岸青少年研学基地。(三)鼓励台胞来闽就业。支持在闽各类企业特别是台企聘用更多台湾员工。加大在闽职业学校招聘台湾教师力度。进一步扩大直接采认台湾职业资格范围。台湾地区医师按规定在闽执业。逐步扩大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闽从事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大力发展包括台资机构在内的多元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四)扩大台胞社会参与。支持台胞参与福建生态环保、乡村振兴、社会公益等各项事业发展。支持台胞深度参与福建当地社区建设、基层治理等实践活动。支持台胞加入相关行业性、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开展台胞担任在闽非宗教社会组织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试点。支持台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评各级荣誉和奖项。鼓励台胞担任仲裁员、调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检察联络员及司法辅助人员等,参与福建法治建设。(五)便利台胞在闽生活。取消台胞在闽暂住登记。鼓励台胞申领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在闽定居落户实现“愿落尽落”。扩大台湾居民居住证身份核验应用范围,努力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社会面应用同等便利。鼓励台胞在闽购房置业。完善台胞在闽就业、就医、住房、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等制度保障,依法依规将在闽台胞纳入大陆社会保障体系。(六)完善涉台司法服务。打造汇聚涉台法律研究咨询、台湾地区法律查明为一体的开放性资源共享平台。加强两岸仲裁机构交流合作,允许台湾民商事仲裁机构在厦门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港澳台和涉外仲裁业务。打造大陆涉台司法服务优选地,为台胞台企参与两岸融合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持续优化涉台执法、检察、审判、执行监管等机制,不断完善涉台法律服务。三、促进闽台经贸深度融合(七)优化涉台营商环境。支持福建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引导台胞台企共同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制定促进闽台融合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的意见。鼓励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对台先行先试。支持对台小额贸易创新发展。建设两岸标准共通服务平台,鼓励两岸产学研企共同制定行业共通标准,探索建立台企资质评估及认证体系。完善台胞台企权益保障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渠道,推动在闽台商台企量增质升。(八)深化产业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产业合作,提升两岸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保障,支持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宁德动力电池集群等建设集聚两岸资源要素有全球竞争力的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福建企业与在闽台企共建企业合作联盟。支持建设多层次两岸金融市场,创新两岸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推动设立两岸产业融合发展基金,支持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台资板”创新升级,加强与新三板合作对接,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在闽优质台企在大陆上市,鼓励更多台企参与大陆金融市场发展。支持两岸时尚创意产业合作,共同培育民族特色品牌。(九)促进台湾农渔业和中小企业在闽发展。鼓励台湾农渔民参与福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乡村振兴。持续造福台湾农渔民,在用地、融资、开拓内销市场等方面提供更多便利。深化闽台旅游资源合作开发,支持台湾业者参与福建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力度,开展海洋经济等领域交流合作,支持台企台农集聚地区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建设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及国家现代农渔业优质平台。吸引台湾业者来闽从事电商、康养、物流、餐饮等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台企申报中华老字号。鼓励台湾中小企业来闽发展,支持福建创建海峡两岸中小企业合作区。推动两岸未来产业发展合作。探索两岸服务贸易合作发展新业态。(十)加强科技创新合作。鼓励闽台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建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推动在闽台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支持福州、厦门建设特色鲜明、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闽台人才集聚平台。打造海峡两岸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支持台胞台企参与绿色经济发展。四、促进福建全域融合发展(十一)支持厦门与金门加快融合发展。支持厦门开展综合改革试点,以清单批量授权方式赋予厦门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更大自主权。实施金门居民在厦门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率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打造厦金“同城生活圈”,深化厦门大学与金门大学校际交流合作。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加快推进与金门通电、通气、通桥,支持金门共用厦门新机场。(十二)支持福州与马祖深化融合发展。打造福马“同城生活圈”,支持马祖居民在福州同等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设立福州马祖产业合作园区,促进福州与马祖在文化旅游、海洋渔业等领域创新融合,吸引台胞台企参与福州数字经济发展。推进福州与马祖通水、通电、通气、通桥。支持福州新区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立对台融合协同机制,实现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十三)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发展。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加快构建全方位对台开放格局。逐步构建对台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体系,扩大对台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探索建设两岸共同市场先行区域。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更加便捷的两岸往来通道。研究放开台湾信息服务等行业准入,研究探索加快扩大教育开放相关举措。(十四)推进福建其他地区开展融合实践。发挥泉州、漳州闽南语地区台胞主要祖籍地优势,建设世界闽南文化交流中心,开展与澎湖融合发展实践。支持龙岩、三明发挥客家祖地优势,创新两岸客家文化交流。支持三明建设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支持莆田以妈祖故里、海峡两岸生技和医疗健康产业合作区等为载体,深化对台交流合作。支持南平深化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对台合作。鼓励宁德拓展新能源、海洋养殖产业对台合作。五、深化闽台社会人文交流(十五)扩大社会人文交流合作。支持闽台两地各类民间组织开展常态化交流,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民间组织在闽设立办事机构。支持厦门大学等加强涉台研究机构建设、与台湾各类智库交流合作。办好海峡论坛等两岸重大交流活动。实施闽台历史展示溯源工程,开展闽台族谱对接、寻根谒祖等活动。发挥妈祖等民间信仰精神纽带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民间信俗交流活动。鼓励台湾宗教界和其他社会人士来闽短期学修。支持闽台佛教、道教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平台企业促进闽台人文交流的激励机制。(十六)鼓励青少年交流交往。支持闽台各领域各行业青年团体建立常态化交流渠道。加强海峡两岸青年就业创业平台建设,助力台湾青年来闽追梦、筑梦、圆梦。支持闽台两地中小学校加强校际交流,开展棒垒球等青少年特色体育项目合作。利用新媒体、流行文化、互联网广泛开展体验式、沉浸式、互动式交流活动,不断扩大闽台青年共同“朋友圈”和“事业圈”。(十七)促进文化领域融合发展。鼓励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传承和创新发展。打造更多文化产业合作平台,鼓励台湾文化业者投资入驻。支持闽台合作项目通过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对外展示。试点允许台湾业者在闽投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引导闽台业界合作制作影视精品。汇聚两岸文化娱乐资源,打造两岸流行文化中心。继续开展涉台文物保护工程。鼓励台胞申请福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支持闽台妈祖宫庙联合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妈祖信俗”保护行动,共享保护成果。推进两岸闽南红砖建筑、妈祖文化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实施“南岛语族起源与扩散研究”项目。支持台企申请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台湾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福建省内考古项目。六、强化组织保障(十八)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中央对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十九)完善工作落实机制。中央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协调,做好整体规划,建立动态优化完善机制,推进政策落实、评估调整和总结推广等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提出创新举措,加强政策支持,全力支持福建探索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新机制新路径新模式。福建省要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协同落实机制,发挥各方作用,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建立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专家委员会,开展深化闽台融合发展等政策研究。(二十)夯实法治保障基础。做好促进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法治保障工作。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凡涉及调整适用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授权后实施。(二十一)提供财力支持。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福建开展涉台经济合作、人文交流等。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要加大对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重大项目支持力度。来源:新华社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