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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 “专精特新”专板业务规则(试行)
时间:2025-02-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建设区域性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的指导意见》(证监办函〔2022〕84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赋能提升作用,满足企业差异化服务、梯次培育需求,进一步完善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两岸股交”)市场功能,依据厦门“专精特新”专板(以下简称“专板”)建设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专板在板企业以及专板的入板条件、分层管理、入板流程、培育服务、信息披露、退出机制、违规处理等相关规范。进入专板的企业不按挂牌、展示分类,统称为培育企业。

第三条 两岸股交根据《指导意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第四条 参与两岸股交专板业务的企业、各类机构等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规则及两岸股交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专板企业在两岸股交非公开发行或转让证券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两岸股交相关业务规则。

第二章 入板条件

第六条 专板准入采取“基础要求+分层要求”的方式设置企业准入条件。基础要求是指申请入板的企业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分层要求是指企业在满足基础要求的前提下,申请进入对应层级还需满足的特定条件。

第七条 基础要求。进入专板的企业应是在福建省内合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治理结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近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处于持续状态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申请入板的企业,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2.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3.省、市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4.市级以上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

5.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6.创新型中小企业;

7.政府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企业、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中小企业;

8.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9.其它符合专精特新发展要求或具有相应潜力的企业。

第三章 分层管理

第九条 专板实施分层管理,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孵化层、规范层、培育层。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阶段、创新属性、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等情况,在满足对应层级要求的前提下,申请进入专板不同层级,也可在入板后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统一调层。两岸股交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准入和调整条件,对企业所属层级定期评价、动态调整管理。企业在专板的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两岸股交对企业投资价值的判断。对企业向两岸股交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对在板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培育层分层要求。企业申请进入专板培育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二)省级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三)省、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四) 企业的主营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指标达到沪深北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相应指标50%以上,且具备上市潜力或具有明确上市规划的企业;

(五)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

(六)企业为全国股转系统摘牌企业且具有明确的上市计划。

第十一条 规范层分层要求。企业申请进入专板规范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二)符合条件的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

(三)获得过B轮以上私募股权融资的企业。

第十二条 孵化层分层要求。企业申请进入专板,且未达到培育层和规范层条件的,当自入板之日起进入孵化层。

第十三条 企业在板期间可以根据自身发展实际情况向两岸股交提交调层申请及证明材料,两岸股交将进行核查,按照专板各层级条件定期或根据临时事件不定期调整企业所属层级。

第四章 入板流程

第十四条 具有入板申报意愿且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的基础要求及分层要求的企业,不需要中介机构推荐,可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入板:

(一)由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提交优质中小企业认定材料等相应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二)由投资该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企业提供贷款或服务的银行、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推荐,企业提交尽调材料或已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应材料申请进入专板;

(三)企业自行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入板;

    (四)两岸股交存量企业批量入板。符合入板条件的已展示、挂牌及登记托管企业,两岸股交将根据专板建设计划,采取分层分批方式,有序推进企业入板。

第十五条 两岸股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情况进入专板相应层级,授予专门的企业代码,并在两岸股交网站进行展示;审核不通过的,可以要求企业修改、补充材料或进一步解释说明。两岸股交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进入专板的,应按照规定向两岸股交提交文件,包括专板申报材料和登记托管材料。

(一)专板申报材料,包括:

1.专精特新专板申请表;

2.企业信息表;

3.入板培育服务协议;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分层要求的证明材料;

7.两岸股交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登记托管材料

在证监会对专板企业的统一登记托管相关规则出台前,企业根据本规则下列材料进行登记托管。待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要求出台后,按照新规定(另行制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1.已在两岸股交挂牌或托管的企业,或拟至两岸股交进行股权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按两岸股交相关登记托管规则进行登记托管。

2.未在两岸股交挂牌或托管的企业,需提交股东名册,并在企业发生股权变化时及时向两岸股交履行备案义务。

第十七条 新三板摘牌企业需额外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给企业的全套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入板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股权)确权。孵化层、规范层企业应完成75%以上股份(股权)确权,培育企业应完成80%以上股份(股权)确权。两岸股交对未确权的股份(股权)以托管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第十九条 专板企业通过两岸股交发行的各类私募证券不得面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其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各类证券的发行、转让需遵循两岸股交相应业务规则。

第五章 培育服务

第二十条 两岸股交对专板进行持续的管理。在板期间,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遵守两岸股交相关业务规则,并依法依规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两岸股交对专板企业提供持续在地化服务,根据培育层、规范层、孵化层企业的特点和需求,提供展示推广、规范培训、政策宣导与解读、融资路演、交易所对接等基础培育服务,以及登记与确权、投融资对接服务、资本市场专项辅导、绿色通道等定制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基础培育服务

(一)展示推广:为企业提供专属展示窗口,企业自主选择将公司介绍、服务产品、竞争优势、发展前景等信息放在展示窗口进行宣传推广,提升市场影响力。

(二)规范培训:发挥两岸股交资源优势,为企业提供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财税合规、董秘实务、法律实务等资本市场相关培训。

(三)政策宣导与解读:通过遴选官方政策解读专家或专业机构讲师为企业提供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的宣导与解读,帮助企业“知、享、用、懂”惠企政策。

(四)融资路演:不定期举办融资路演活动,为企业对接投资机构搭建桥梁。

(五)交易所对接: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提供交易所专家入企指导服务,对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指导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定制化服务

(一)登记与确权:根据证监会统一登记托管与股份(股权)确权要求,为企业办理初始登记、股份(股权)确权、变更登记、冻结登记、权益分派及查询证明等,帮助企业规范股份(股权)管理。

(二)投融资对接服务:通过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会等形式为企业推荐投资者,协助企业与意向投资者建立联系,为企业提供融资咨询和商业模型优化的建议,推进企业融资进程。

(三)资本市场专项辅导: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架构调整、股权激励、商业计划书、财税合规、战略定位、销售体系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企业估值、资质申报辅导等专项辅导服务。

(四)绿色通道:为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绿色通道服务,企业可享受申报前咨询、优先受理、快速审核等专项服务。

(五)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其他经营范围内的定制化服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专板企业按照《指导意见》的“非必要不披露”原则,每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差异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企业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未依托专板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内容和范围;

(二)依托专板进行过股权或债权融资的企业应根据外部投资人要求或有关监管要求定期定向披露信息。两岸股交鼓励在板企业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导产品、专利信息、研发投入、所拥有的自主品牌及所获得的质量认证、资质称号、科技成果等,扩大企业关注度,提高企业融资获得性。

第二十五条 鼓励培育层企业在申报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前自愿按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预披露。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专板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两岸股交主动申请退出:

(一)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退出的;

(二)企业已被核准在境内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的;

(三)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后不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

(四)企业因协议解散、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等原因,被注销不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入板培育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专板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岸股交对企业采取强制退出处理:

(一)企业涉嫌非法集资、传销、虚假宣传、欺诈以及严重侵权行为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依法强制解散或被法院宣告破产等,无法持续经营的;

(三)企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企业出现应当向专板主动申请退出的情形,且自出现该情形已满3个月仍未主动申请的;

(五)其他强制退出情形。

专板企业出现上述(一)(二)(三)(五)情形的,两岸股交同时将该企业相关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专板企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两岸股交业务规则或存在两岸股交认定的其他不当情形的,两岸股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出具警示函;

(四)暂停业务,核查相关情况;

(五)强制退出,并记入诚信档案;

(六)两岸股交有权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专板业务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或两岸股交业务规则的,两岸股交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出具警示函;

(四)暂停业务资格,核查相关情况;

(五)取消业务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六)两岸股交有权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两岸股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5 年 2 月 10 日